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亡)时,可依法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相关待遇,具体项目和计发办法如下:
待 遇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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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发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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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办 法 和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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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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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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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期 间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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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含旧伤复发)
康复性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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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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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100%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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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器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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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轮椅等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需要维修和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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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产普及型产品价格支付,费用高出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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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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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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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元/天(2014年9月28日之前住院)
70元/天(2014年9月28日之后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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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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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社保经办部门同意转往市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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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往返交通费报销一次;转入地入院前市内交通、食宿费用,按合计每日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据实报销,不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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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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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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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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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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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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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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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 残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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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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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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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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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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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伤残等级为1——10级的伤残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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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15、14、13、12、10、8、6、4、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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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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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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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90%、85%、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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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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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伤残护理等级为1——4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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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平工资×60%、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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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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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伤残等级为5——10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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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50、40、25、15、8、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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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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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级伤残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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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平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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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亡 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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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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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平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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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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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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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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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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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配偶40%/月;其他亲属30%/月;
②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
③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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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40%或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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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计发中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②表中所称职平工资,是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受伤当年启用的职平工资计算。
③2011年1月1日之后认定为工伤(亡)或者视同工伤(亡)以及认定为职业病的,执行以上标准;之前认定的按原来标准执行。